刘德海诉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违法行政一案
首先,程序违法。合议庭人员并未告知原告。
其二,枉法裁定。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刘德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裁定书。刘德海本人及家庭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至今都一直生活在这里,没有离开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首先,程序违法。合议庭人员并未告知原告。
其二,枉法裁定。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刘德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裁定书。刘德海本人及家庭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至今都一直生活在这里,没有离开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福勇
代理审判员:朱印,代理审判员:宁群,书记员:李汉一
不服一审裁定,已经提起上诉。
2011年2月5日下午18:00分 吴丽红
不服一审裁定,已经提起上诉。
2011年2月5日下午18:00分 吴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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