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红诉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首先,程序违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提供证据。
其二,枉法裁定。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刘德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裁定书。吴丽红本人及家庭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至今都一直生活在这里,没有离开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楠
首先,程序违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提供证据。
其二,枉法裁定。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刘德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裁定书。吴丽红本人及家庭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至今都一直生活在这里,没有离开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楠
代理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贾玉淑,书记员:付光强,电话:85998493
不服一审裁定,已经提起上诉。
2011年2月5日下午16:00分 吴丽红
不服一审裁定,已经提起上诉。
2011年2月5日下午16:00分 吴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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