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吴丽红致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封信,2011年2月17日早接到小红门乡人大主席范志刚的来电,称我致小红门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信已经收到。
信的内容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代表大会:
请你们履行【宪法】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依据【 宪法】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权利的内容。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的土地财产来自农民的“入社”,国家土地财产初始登记承诺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物权法】明确集体土地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不是龙爪树村民委员会的,龙爪树村民委员会没有权利“帮拆”财产所有人的房屋财产。 请小红门乡人大履行你们的职责,撤销龙爪树村民委员会超越权限发布的、错误的《小红门乡龙爪树村民委员会关于对龙爪树村域内腾退滞留户帮迁工作的通知》,解散不执行宪法、法律的违法组织——龙爪树村民委员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 村民:
2011年2月12日
附:小红门乡龙爪树村民委员会关于对龙爪树村域内腾退滞留户帮迁
工作的通知 复印件 1份 1页
身份证复印件 1份 1页
2011年2月17日 吴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