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星期二

投诉:北京警察

投诉

北京警察抗拒【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要求,朝阳区小红门派出所警员韩强野蛮、粗暴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警长王远对抗公安部禁令,酒后上岗,野蛮、强横。

   201135上午750分左右,我刚刚走出家门,就被龙爪树村委会王大明、张波涛拦住,说是上边的意思,要出去必须坐他们的车。当汽车开到方庄桥南的时候,他们接到电话,随即调转车头,企图把我拉回家中我不同意,他们百般阻扰,我拨打了110报警。过了一会龙爪树村治保主任张伟又带了两个人来到方庄桥附近,这两个人对我进行拦截。8:10分左右铁匠营派出所警号041242042055警察到场,我正在向这两名警察说明情况,小红门派出所警长王远和片警韩强也来到这里,我同意先到铁匠营派出所做笔录,这时,小红门派出所警长王远和片警韩强强行把我推进王大明的车内,拉到小红门派出所。830左右到了小红门派出所后被王远带进大厅东侧的第2间屋内坐着,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又被王远带进大厅东侧的第1间屋内,我要求做笔录被王远拒绝。大约1020分左右,朱福祥、韩颖、野靖环等89位朋友和其他4个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小红门派出所,我被关在大厅东侧的铁栅栏门里,刚跟他们说了几句话,就被警长王远拽到楼道东侧的第1间屋内。1110分左右,朱福祥招呼我,要我回家吃饭,王远拒绝我离开,并又把我推进东侧第1间屋内,不许出来。王远不穿警服,叼着烟、用手指着朱福祥,一口一个"你他妈的、我他妈的"。野靖环问他"你现在是上班时间,怎么不穿制服啊?"他竟然说:"这也是公安局发的,为什么不能穿?"野靖环说"你懂不懂什么叫规范?公安局还发裤衩呢,你怎么不穿裤衩站这啊?"

片警韩强同样不穿警服,重力推搡朱福祥,嘴里说,推搡你怎么了,从门厅推出大门撞在门口老年妇女身上,他不管不顾,又随手推搡这个老人,从台阶上推下,并挨个推、拽,竟然把这89位朋友都赶到楼外。到了院子里,还不松手,当野靖环问他:你是警察吗?他一边说:我不是。一边抓住野靖环胸前的衣服,使劲将野靖环抡倒在地上。院子外面的其他派出所的民警赵建国、万大勇等人都看见了。

韩强又带领王远和一个制服警察到大门外抢湛江的摄像机。野靖春将摄像机抱在自己的胸前,却被韩强推倒,趴在地上。韩强威胁说:"今天你不把摄像机交出来,就别想走。"破口大骂"你他妈…...你丫的…. 你爱上哪告上哪告去。"一直到下午1500点韩强叫来郑国强把我送回家,在小红门派出所内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6个小时。

韩强 承认:"轰他们踹他们的就是我。"警长王远衣冠不整,不着警服、态度蛮横,高声叫嚣:酒喝高了,怎么着,公安部的禁酒令完全不放眼里。

201139上午800韩强以开会以由,拒绝我走出小红门乡,并告诉我只有两条道:1、在家呆着;2、带派出所去。

吴丽红说:不能采取这种强制措施,我怎么了,我犯什么法了,拿手续,我上所里。

韩强说:可以。到所里办手续,你现在再往前走,我现在就有手续,咱俩之间没有矛盾,你拆迁争取权利是你的事,你不能砸我饭碗,你砸我饭碗,我就跟你玩命。你要不就上我的车,要不你就回家。

吴丽红说:你不能限制我自由。

韩强说:能,我能限制你自由,我就想限制你自由,你凭什么砸我饭碗,你现在出小红门乡就砸我的饭碗,就这么不合理,就跟拆迁政策是的,就这么不合理。你要不回家呆着,要不回派出所,就这两条道,我还给你个选择题,你也别招闲七杂八的人,不是上网给你提气来的吗,轰他们踹他们的就是我。

吴丽红说: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你要依法办事呀。

韩强说:我也没翻着,突发奇想的,不依法的事的多了,今天就赶到你这了。

小红门派出所的这些警察没有法律意识,没有文明素质,连尊老爱幼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没有,靠这些人去"维稳"无异"缘木求鱼。

 

投诉人: 吴丽红,13683382357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邮编:100164

2011419

2011年4月7日星期四

朝阳法院:请遵守承诺

朝阳法院:请你遵守承诺
201147我们十多人如约来到朝阳法院,却没人来接见我们,我们多次打电话(85998035政法委王先生的电话)没人接听。等到大约1000分未见到政法委王先生的身影,我们离开朝阳法院去朝阳区检察院举报,朝阳区检察院张检察官收下了我们的举报材料。

吴丽红

201147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朝阳法院:我们相信你才找你

朝阳法院:我们相信你才找你

我从2010年开始维权以来,我所经历的行政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都不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裁判,多起案件法院不给当事人发传票。2011218日下午1400分朝阳区法院七层58法庭,李山林诉朝阳区房管局信息公开案约谈话,吴丽红、齐月英受李山林委托前来谈话,被告缺席,直接宣读裁定书。强行要求代理人签字领裁定书,齐月英言辞激烈被法院行政拘留15日(最高限)(冤冤冤)。2011321日上午900朝阳法院七层58法庭公开审理吴丽红诉朝阳区房管局信息公开(拆迁许可证不存在)一案,吴丽红委托代理人李山林和齐月英前往应诉,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卞京英连续不停的敲法棰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20114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寇书记员电话(85998366)通知当事人吴丽红诉小红门乡政府信息公开案46日下午1400七层58法庭谈话,当事人和代理人及亲朋好友10多个人来到法院,要求行政案件谈话也要公开,要求旁听被法官拒绝,同时58法庭大门紧闭。当事人等来到信访办反映情况,要求司法公正,要求见院长。被信访工作人员告知信访部门不解决任何问题,只负责向上传(传达),具体怎样安排是领导的事情。我们又向法院监察室85998032反映,被接听电话的男同志以开会为由挂断电话,随后又拨通了纪检委65952898的电话是语音录音,无人工服务。1500左右我们走到七楼楼梯口处,向法警询问:去哪找纪检委,我们要反映问题?李山林、齐月英被法院法警110478按在楼梯口的角落里,又转身揪起吴丽红和张悦强行拽到角落里,致使吴丽红的衣领拽偏,脖子勒出了红印,张悦的胳膊扭红了。随后当事人拨打110报警,要求巡警出现场处理。大概十几分钟警号035270的警察来到现场,我们要求核实对我们动手的警察的身份并做出现场处理,被巡警拒绝,巡警说我们听领导的,法院法警的问题找他们上级部门,110警察不管这些。齐月英要上厕所都被朝阳法院女法警监视着,有10多个法警看着我们不准离开法院七层,被非法限制自由2个小时。1700分朝阳法院行政厅厅长君巍、法官卞京英、信访办罗主任和政法委先生及二十来个法警等,来到七层楼梯口处还恶人先告状,对我们说:"法院已经下班,你们已经是滞留法院了,要求离开"。经过跟政法委先生交涉,明天4月7日上午830分朝阳区法院纪检委接见我们。吴丽红



2011年4月4日星期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约当事人谈话

2011年3月6日下午14:0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七层58法院,吴丽红诉小红门乡政府信息公开四个案件谈话。请关注。
 
此案于2010年12月20日立案,
2011年1月10日拿到答辩状,
2011年4月6日下午14:00分朝阳法院七层58法庭约谈话。

电话:85998366 寇书记员

 

 

原告:吴丽红,女,满族,农民,36岁,1974112日出生

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电话:13683382357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贺清 乡长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   电话:87694869

 

     其他行政行为

 

诉讼请求1、判令 被告撤销 朝红信息公开(2010)第2号—非政

             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2、提供 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嘉益

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

议书》

3、确认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与原告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

本案适格原告

3、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1014被告作出的朝红信息公开(2010)第2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在程序中没有记录证据材料作为支持,是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该项行政行为违法。获取并保存《协议书》是被告的法定职责,非政府信息告知书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提供《协议书》。

《协议书》与原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在《协议书》的建设项目范围内。因此《协议书》与原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被告申请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遭拒绝,为此向法院起诉,原告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原告申请的信息是《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重点公开的信息朝红信息公开(2010)第2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在程序中没有记录证据材料作为支持,是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该项行政行为违法。获取并保存《协议书》是被告的法定职责,非政府信息告知书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提供《协议书》。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丽红

                          201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