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小红门派出所没有任何理由限制我人身自由6个小时,向朝阳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书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6月22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朝阳法院立案庭6号窗口收下诉讼材料,报批。不给开收据或收材料清单,至今还没有消息。
行政起诉状
原告:吴丽红,女,37岁,1974年11月2日出生,满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
通讯地址:同住址 邮政编码:100164 电话:13683382357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住所地:朝阳区道家园1号
法人代表:陶晶 局长 电话:010-65483148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5日上午7:50分左右,我刚刚走出家门,就被龙爪树村委会王大明、张波涛拦住,说是上边的意思,要出去必须坐他们的车。当汽车开到方庄桥南的时候,他们接到电话,随即调转车头,企图把我拉回家中。我拨打了110报警,铁匠营派出所警号041242和042055警察到场,正在听我说明情况,并同意我到铁匠营派出所做笔录,这时小红门派出所警长王远和片警韩强也赶到现场,立即把我拽上车,带到小红门派出所被关进大厅东侧的铁栅栏门里。
大约10点20分左右,朱福祥、韩颖、野靖环等8、9位朋友来到小红门派出所大厅,隔着大厅东侧的铁栅栏门,我刚跟他们说了几句话,就被警长王远拽到楼道北边的第一间屋内。大约过了半小时,听见朱福祥喊我出来吃饭,随后,就听见大厅里一片叫骂声,后来得知,几位朋友被韩强又推又踹的赶出小红门派出所。一直到下午15:00点才把我送回家,在铁栅栏门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个小时。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吴丽红
20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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