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1―披露6总结如下:不论诉讼对象是规划委、房管局、乡政府还是区政府,所有裁判都是围绕乡政府的安置补偿通知书作出枉法裁决,乡政府官员说了:"你爱上哪告就上哪告去",这话说的多硬气啊!!!是啊,无论你告谁,到哪去告,最后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可想而知:为什么有那么多维权自焚的,誓死捍卫家园。
2011年2月5日星期六
披露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定
韩启芳、刘冬梁、韦长贵、刘德海、刘冬来、刘冬生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撤销(2004)规地字006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案
首先,程序违法。没有开庭审理。
其二,枉法裁定。2010年6月29日,立案。2010年12月17日,约原告谈话,其实是宣判。超出法定审判期限,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裁定书。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卞京英
代理审判员:秦齐祺,代理审判员:武楠,书记员:寇天功,电话:85998366
不服一审裁定,已经提起上诉。
2011年2月5日下午18:00分 吴丽红
不服一审裁定,已经提起上诉。
2011年2月5日下午18:00分 吴丽红
披露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定
刘德海诉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违法行政一案
首先,程序违法。合议庭人员并未告知原告。
其二,枉法裁定。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刘德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裁定书。刘德海本人及家庭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至今都一直生活在这里,没有离开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首先,程序违法。合议庭人员并未告知原告。
其二,枉法裁定。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刘德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裁定书。刘德海本人及家庭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至今都一直生活在这里,没有离开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福勇
代理审判员:朱印,代理审判员:宁群,书记员:李汉一
不服一审裁定,已经提起上诉。
2011年2月5日下午18:00分 吴丽红
不服一审裁定,已经提起上诉。
2011年2月5日下午18:00分 吴丽红
彼露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定
吴丽红诉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首先,程序违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提供证据。
其二,枉法裁定。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刘德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裁定书。吴丽红本人及家庭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至今都一直生活在这里,没有离开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楠
首先,程序违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提供证据。
其二,枉法裁定。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刘德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裁定书。吴丽红本人及家庭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至今都一直生活在这里,没有离开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楠
代理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贾玉淑,书记员:付光强,电话:85998493
不服一审裁定,已经提起上诉。
2011年2月5日下午16:00分 吴丽红
不服一审裁定,已经提起上诉。
2011年2月5日下午16:00分 吴丽红
披露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枉法判决
吴丽红诉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
首先,程序违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提供证据。
其二,枉法裁定。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刘德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判决书。吴丽红本人及家庭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至今都一直生活在这里,没有离开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楠
首先,程序违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提供证据。
其二,枉法裁定。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刘德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判决书。吴丽红本人及家庭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至今都一直生活在这里,没有离开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楠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人民陪审员:郝建丰,书记员:付光强,电话:85998493
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2011年2月5日下午16:00分 吴丽红
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2011年2月5日下午16:00分 吴丽红
2011年2月4日星期五
披露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定
吴丽红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
首先,程序违法。没有开庭审理,直接宣判。
其二,枉法裁定。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刘德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裁定书。吴丽红本人及家庭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至今都一直生活在这里,没有离开过。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晓平,电话:82299074
代理审判员:盛亚娟,代理审判员:李志修,书记员:冒志桥。
终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一民法院
审判长:张杰
审判员:乔军,代理审判员:龙非,书记员:蔡锟 电话:59891048
2011年2月5日下午14:00分 吴丽红
披露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定
吴丽红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
首先,程序违法。没有开庭审理,直接宣判。
其二,枉法裁定。错误认定事实,拿与本案无关的“关于对被腾退户刘德海补偿安置通知书”作出枉法裁定书。吴丽红本人及家庭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至今都一直生活在这里,没有离开过。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盛亚娟,电话:82299074
代理审判员:李志修,人民陪审员:刘志远,书记员:刘彤彤。
终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一民法院
审判长:张杰
审判员:乔军,代理审判员:龙非,书记员:蔡锟 电话:59891048
2011年2月5日下午14:00分 吴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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